建设科技

法国乡村建设特点与成效

 

法国乡村小镇以自然、古朴、干净著称,原汁原味的古典田园风光与完善的现代化基础设施,成为人们心中向往的乡村生活,给人留下“法国农村生活最舒服”“法国最美的地方在乡村”的印象。但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,法国乡村人居环境也经历了从衰败到日臻完善的过程。二战后的法国开始快速城镇化和工业现代化发展,乡村社会日渐衰败,面临空心化、基础设施不完善、住房条件差、传统文化边缘化等问题。如何吸引人口回流,复兴乡村,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是重要议题。为此法国政府出台并实施一系列举措,形成了以合理的乡村整治规划为先导、活态化保护乡村古镇为文化底蕴、生态化治理乡村环境为理念、建设高品质乡村住房为保障的发展模式。

合理的乡村整治规划

建设优质的乡村人居环境,首先要有科学的乡村规划指导。20世纪70年代,法国政府对乡村复兴实施了强干预政策,通过《乡村整治规划》《地区发展契约》等一系列法令进行乡村整治与规划,这是一项涵盖物质空间、农业、经济、生态、文化等多方面的综合政策,其中也包括对乡村环境的保护。1982年,法国政府颁布了《关于市镇、省、大区的权利与自由法》,开启了法国地方分权改革,国家向地方下放权力,保证了地方政府作为乡村规划编制和实施主体。但法国的乡镇数量超过3.6万个,高密度的乡镇设计制度限制了公共政策的推行。对于如何保证《乡村整治规划》中区域间的合理统筹,在市政联合制度推行下形成的市镇联合体则充当了实施主体,作为区域之间利益协同的重要载体,有利于基层政府之间的协作。1983年,法国又颁布了《市镇联合发展与规划宪章》,取代了之前的《乡村整治规划》,成为法国乡村发展规划的综合性文件。

到2005年,在国家顶层设计与市镇联合体方案策划相结合下,法国政府又实施了“卓越乡村”项目。直至2009年,法国市镇大多加入了有独立财权的市镇联合体,其比重超过90%,不断增强地方政府规划功能。另外,在乡村规划中还包含乡村交通、水利、电力、教育等常规性基础设施,以及通信网络、乡村医疗、文化服务等建设内容,这些都有利于提升乡村人口的生活质量。

活态化保护乡村古镇

在快速城镇化和现代化发展背景下,为吸引人口回流,保护乡村传统文化,法国政府实施了《传统村落保护与复兴计划》,坚持民居古村落的活态化保护,使带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文化得以传承。1985年出台了由法国的经济、文化等多个部门共同制定的保护传统村落政策,但与其他国家相区别的是,法国不采用博物馆式的保护方式,或是对古建筑的复制彰显乡村传统文化,而是遵循活态化保护观念,原汁原味还原传统村落的本来面貌。

第一,制定严格的法律制度,为最大程度修复古村落提供制度保障。对“什么可以动,什么不能动”有明确的制度规定,禁止村庄内私搭乱建,如果确有需要进行改造的,必须通过政府严格的申请审批过程。另外,在市镇政府主导下,成立“建筑、城市与景观遗产保护区”,使乡村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与地方城市规划的编制有效衔接。第二,政府提供高额补贴,为古村落的保护提供资金保障。为吸引专业建设人才,法国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建立乡村基础建设基金,以更高的报酬和施工补贴鼓励专业人才参与乡村建设。这一措施吸引了大批回乡支援的“新乡贤”,以他们的知识、技艺、资金、文化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,主要包括通过对村民住宿的改造,发展以私人民宿经营为主的旅游业,以及将简易房或是废弃楼改造成村公所和乡村小学校。第三,鼓励民间社会组织积极参与乡村活态化保护。成立于1982年的“最美乡村协会”,是法国最具影响力的乡村保护协会之一,分布超过21个大区和68个省,建成了近155个最美乡村,为乡村传统文化的保护发挥了积极作用。法国乡村小镇的活态化过程,即将原来荒废的建筑经过修复或改造,兼具传统与现代,不仅保存了古建筑的外在整体风貌,还保证内部使用的便利性。到目前为止,法国有超过1300个“欧洲古典文化村落”。在保护与利用合而为一的思路下,这些古村落使法国乡村人居环境具有浓厚的传统文化底蕴。

生态化治理乡村环境

法国一贯重视生态环境建设,坚持可持续发展道路。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,陆续出台专门针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,包括《国家公园法》《空气污染治理法》《水资源和水污染治理法》《自然保护法》等,20世纪90年代后又相继出台了以《可持续发展法》《环境法》《环境宪章》等为代表的框架性立法。此外,法国政府还设立了专门环境保护机构,早在1971年就设立了环境部,2002年、2007 年多次重组,2008年更名为环境、能源、可持续发展与领土整治部。在法律制度规定及相应的机构管理下,从中央、大区、省直至市镇的职能部门都有明确的环境管控权责。